《金融時報》駐台記者席佳琳撰文,指稱旺中媒體接受大陸國台辦指令做新聞,旺中集團日前親上火線表達採司法訴訟,更點名中央社社長難辭其咎。前中央社董事長陳國祥也痛批中央社無查證也未平衡報導,法律上站不住腳。對此,律師王瀚興則以「嘿嘿嘿案」為例,認為中央社根本不應重蹈覆轍。
王瀚興在風傳媒撰文提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意旨認為:「新聞媒體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前開判決是知名「嘿嘿嘿案」的裁判意旨,當時為追求新聞來源,事涉及國家最高層級名譽,審理過程冗長審慎,最終因無法舉證「新聞來源與確實合理查證」,媒體敗訴定讞。
王瀚興首先提出第一點質疑,他說中央社前開背書舉措,恐未符合上開判決要求的查證義務。他提及1980年代,美國記者假造8歲孩童吸毒,更導致「普立茲獎」因此首度撤回,原因就是媒體容忍「匿名資訊」,自誤誤人,悔不當初。「試問:系爭外媒與中央社,豈能有普立茲獎的國際聲譽與縝密查證?」
此外,王瀚興提及,司法審判實務臉書涉刑法加重誹謗的情況,常見以轉貼為理由,亦即未細論內容,稱無誹謗故意。是否因而無罪?法官認為不能以轉發貼文,為由免責,即便僅夾雜「少數」侮辱與誹謗字句,縱為「隻字片語」,仍須負擔相關刑責。就中央社轉載外媒爭議新聞來看,王瀚興認為,若稱轉載為無責,與前開臉書轉載抗辯何異?且前開抗辯,或可稱百姓非新聞專業、對法律認識不足,中央社豈能自降其格,認為「查證義務」僅剩「複製貼上」?王瀚興提及刑法第134條的「準瀆職罪」,對系爭抹紅媒體的誹謗,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中央社為國家公器,「能力越大,責任越重,焉得忘記前開責任與媒體使命?」
第三點質疑,王瀚興認為,若真要把危害國安,視同叛國,茲事體大,更不能僅憑道聽塗說,含沙射影。他認為,中央社不僅最初不該轉載此新聞,之後,拉高分貝共存共榮,更恐非明智。王說自認「撿到槍」的單位對旺中磨刀霍霍,這種「以耳當眼」的乖謬行徑,豈是民主憲政所應有?中央社應以嘿嘿嘿案為殷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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