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36歲卓姓男子今年1月8日晚間,因酒駕超速撞上三名越南女移工,造成2死1傷,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彰化地院近日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致人於死,重判7年6個月。
根據判決書,卓男當晚8點起在和美鎮一家燒烤店與友人飲酒至隔天凌晨,醉醺醺開車上路,在和港路失控撞上三名騎乘電動自行車、欲從工廠返回宿舍的年輕移工,其中兩人被撞飛重摔落地、當場慘死,年僅23、26歲;卓男亦因車輛撞上電桿受困駕駛座,送醫後左肋骨斷兩根、腎臟、脾臟破裂。
審理法官吳永梁認為,卓男抽血換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超出酒測標準近5倍,幾乎爛醉,以高達70、80公里時速衝撞害兩名女工枉死異鄉,遠方家屬痛失至親與未來寄望,所受身心創痛非筆墨能形容。
案發後卓男雖支付死者家屬27萬多元喪葬費,今年1月雙方也達成調解,卓男願各賠償兩名死者家屬85萬,調解當時已先各支付20萬,其餘款項卻在今年6月底前各支付5萬元後,又將剩餘款項拖延、變更分期至2021年。
卓男向法庭辯稱,國中畢業後當冷氣裝修工人,與母親及弟弟一家同住,離婚後還要撫養4名未成年小孩,辯護律師為他請求緩刑宣告。
但法官審酌,卓男2001年7月即曾因酒駕肇事致人受傷還逃逸,遭判處6個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卻不知悔悟再犯,且案發後又未依約定履行調解賠償金額,難見其有彌補之意,酒駕肇事危害甚大亦不適用緩刑,因此從重量刑,遏止再犯。
中時 謝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