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賭場索賄150萬縱放人犯 警判囚1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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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賭場索賄150萬縱放人犯 警判囚11年定讞。(中時資料照)
捉賭場索賄150萬縱放人犯 警判囚11年定讞。(中時資料照)

8年前當時的桃園警局中壢分局爆發重大風紀案,刑事小隊長吳建成在查獲賭場內查獲劉姓通緝犯,他竟透過中間人喬價錢,讓劉男約定3天後付款150萬元,縱放劉男離開,最高法院斥責吳男玷汙警察風紀及公權力執行的廉潔性、敗壞官箴,判囚11年確定。

2012中壢分局小隊長在春安工作期間接獲線報,得知中壢義民路2段一處職業賭場有詐欺通緝劉姓男子在內,劉男因積欠與警方熟識的王姓男子賭債,王擔心劉入獄後討不到錢,於是介入協商花錢讓警察放走劉男。

吳建成與員警顏誌君(已判刑11年定讞)明知劉是依法逮捕之人,卻同意以150萬元代價放走劉,並考量另名小隊長吳小龍(因偵查中自白,獲輕判5年4月確定)是帶隊的現場指揮官,表示仍須獲得吳小龍首肯始能放行。

後來吳小龍與之在廁所密商,3名警察一起同意協議內容,經劉應允並同意於3日後付款後,吳建成放任王姓男子帶著劉男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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