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者:秦雲揚
在當今網路時代,一段評論或子虛烏有的消息,可能瞬間就在社群平台上發酵,形成龐大輿論潮。雖然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根基,但當言語嚴重損害他人名譽時,法律必須扮演怎樣的角色,向來備受關注。筆者在許多案例與日常觀察中見到,公然侮辱和誹謗已躍升為相當常見的網路衝突主題。

然而,從官方數字中可知,名譽侵害類型的報案或調查並不少,但真正能獲得有罪判決的仍是少數。根據法務部在111年統計的資料,十年來的偵查新收案件中,僅約14.9%能通過檢察官的評估而提起公訴,而誹謗罪最終定罪率只在7.13%上下,意即其餘大部分因證據力不足或被法院判定不構成犯罪,而無法定罪。此並非代表司法體系漠視名譽保護,而是刑事法始終堅持「疑點利益歸被告」,只要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法院便無法下達刑罰。
但定罪率低卻不意味著惡意攻擊並不存在。無罪或不起訴結果大多顯示此案在證據層面上達不到「確信犯罪」的高度,不代表該發言者言論就絲毫無誤。也正因為如此,當法院最終判定誹謗成立,則意味這些言詞顯然超越正當批評範疇,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衝擊,並且再也不能以言論自由作為防線。
網路上之所以更難處理這些糾紛,歸因於舉證困難。使用者在匿名環境下,說話通常更無所顧忌,被害人要追查對方身份、整理網路截圖或聊天紀錄,往往耗費可觀的心力;稍有不慎,可能就失去法律上的憑據。因此,光靠刑事處理仍嫌不足,還需要平台規範、民事補救及使用者教育等多重配套,才能讓加害者收斂言詞、受害者獲得實質保護。
雖然我國司法在此類案件的定罪比例有限,但全社會都應了解,「無罪不等於該發言確鑿無虞,也不必然意味被害人的指控毫無根據;而若最終定罪,其行為便已明顯逾越法律容忍的範圍」。唯有在保留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兼顧名譽保障,才能維持公共討論空間的品質。想要改善混亂的網路生態,仍需回到教育與使用者自我約束,以免讓虛假資訊與人身攻擊橫行,最終侵蝕我們所珍視的社會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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