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針對近來街頭鬥毆頻傳,提出修法建議,放寬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眾」認定標準,未來只要超過3人就算聚眾,員警2次命令聚眾者解散不從者即依現行犯逮捕。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今指出,修法前後基本架構沒太大不同,是希望將構成要件更明確化,但個案應該由警政署因地制宜處理。
陳明堂強調,這是刑事局主動提修法建議,並非是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修法。
陳明堂說,為何定義3人以上?因為刑法149條和150條公然聚眾,過去的定義實務面認定不同,造成執法上困難,如果回到社會秩序法又不足以嚇阻歪風。
他說,警政署日前送出建議版本,提到如何解釋所謂的公然聚眾,經過政務委員羅秉成召開跨部會協商審查,由於組織犯罪條例已有立法例是3人以上,實務面也許比較符合聚眾,不過還要簽報行政院長。
陳明堂說,其實這就是有一個客觀標準,並非過度干預,條文上還要經過執法人員命令解散這道關卡,不是聚集就要被抓,未來要有聚集行為,一定人數還要加上執法人員命令解散,現行是3次,未來要幾次還要再研商。
他強調,修法前後,法律基本架構沒有太大不同,內政部希望把構成要件寫清楚一點,處罰額度會不會拉高尚未決斷,現階段先將構成要件弄更清楚,讓民眾知道法律規定。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