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暗殺蔡英文」檢罕見未傳喚被告直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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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不滿時政,去年12月總統大選期間在臉書社團PO文「趕快暗殺蔡英文」,警方將陳女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刑法恐嚇罪嫌送辦。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陳女因受當時選情及輿論影響,一時衝動才發文,只是發洩情緒,沒有恐嚇蔡總統生命的犯意,檢方基於人權保障,罕見地援引司法院解釋,在不傳喚被告陳女情況下,7日逕將陳女不起訴。

家住北市大安區的陳女,去年12月9日在臉書社團「罷免反蔡英文粉絲團」,在羅姓網友留言「蔡英文啟示我很多,我真的沒想到,在這世界上,竟然可以找到,讓我如此痛恨的人」,下方PO文回應「趕快暗殺蔡英文」。彰化警局北斗分局員警網路巡邏時發現這篇「暗殺文」,不敢大意,約詢陳女到案。

警詢時,陳女坦承PO文,供稱是看到網友發文內容很生氣,故意講反話,否認有恐嚇蔡英文總統、意圖讓蔡英文不當選的意思。警詢後仍將陳女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移送北檢偵辦。

檢方調查,陳女並無刑事前科,雖發文「暗殺蔡英文」,但未具體指明有何加害行為,加上陳女訊息並無針對任何事實作陳述,亦沒有散布謠言情事,不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檢方認為,陳女發文時間正值總統大選選情激烈之際,她受當時選情及輿論影響,在臉書上發表政治性言論,應係一時衝動所致,陳女以文字發洩不滿情緒,其用字遣詞或有過當,但難認有恐嚇蔡總統生命身體安全、意圖使人不當選之犯意。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以及司法院院字403號解釋,均指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已足認為所告事實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立犯罪者,即可逕為不起訴處分,因此檢方基於人權保障,決定不傳喚陳女,逕為不起訴處分。

中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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