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的洗錢罪嫌,經最高法院今(28)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免訴。這起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及三審,追訴期間長達16年以上,最終因追訴權時效消滅而終結。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公司董事長,於2004年4月1日至6日期間,指示秘書將面額1千萬元支票送至總統官邸賄賂吳淑珍。陳水扁隨後運用職務權力,安排陳敏薰於同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為董事長。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因收受此筆賄款,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檢方指控陳水扁在收受龍潭購地賄賂後,與吳淑珍共同進行洗錢。妻子吳淑珍於2004年4月6日將支票轉交友人蔡美利於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示,由蔡簽發總額共1千萬元的七紙支票,交由吳淑珍存入其胞兄吳景茂的彰化銀行帳戶。檢方進一步指控,該筆款項於2006年1月25日併同帳戶內其他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同月26日移送台北地院審理。因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合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台北地院經審理後,認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10年,加計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的期間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1月12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10月又30日,認為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陳水扁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於前年5月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陳水扁夫婦就陳敏薰人事案涉犯收受賄賂罪的前案偵審期間,已就陳水扁本案洗錢罪嫌進行偵查及實質審理,應屬本案審判停止進行追訴權時效期間,若加計前案偵審未進行追訴權時效的期間,則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然而高等法院認為,高院及最高法院在前案判決均認定本案洗錢行為未據起訴,前案也未實質審理陳水扁涉洗錢罪嫌,無從以前案作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依據。
高等法院審理時曾認為,為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一審逕認追訴權時效完成即直接判決免訴,程序未妥適,因此撤銷發回更審。台北地院更一審開庭補正程序後,重新認定本案已行使追訴權達16年10月又30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仍判免訴。高等法院二審採認一審更新見解,維持免訴判決。
檢方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判決無誤,今日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免訴確定。高等法院亦指出,依高雄長庚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陳水扁因疾病停止審判的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裁定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