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7日針對前檢察官施教文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性騷擾4名女性案件作出判決,判處施男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此案可上訴。

根據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施教文在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於地檢署內與同事談話時,不當評論對方身材並趁機碰觸胸部。112年3月30日,他在與另一名女同事討論案件時,趁機觸摸對方臀部。同年7月7日,施男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開會期間,多次強行握住女同事雙手長達3至5秒。
判決書進一步指出,施教文在112年7月5日於彰化縣鹿港鎮辦公室訊問案件證人時,對協助繕打筆錄的女性不當碰觸手背,甚至觸摸對方腰部。更早的109年4月24日,他在載送一名女性至員林稽徵所製作筆錄期間,多次碰觸對方手臂及腰部,並在承辦人面前做出不當言論。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施教文行為具懲戒必要,經由法務部移送懲戒。監察院也對施男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兩案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施教文的違失行為已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不僅損害檢察官形象,更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影響工作環境。考量其行為已嚴重危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因此作出罰款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