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庭語/綜合報導
食藥署持續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加強查核食品產地標示,112年統計至9月底止共完成查核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標示37,216件次,共查獲標示不符規定9件,其中8件皆為應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惟未標示,餘1件為標示不實;完成處辦7件共裁處21萬9,000元,餘2件處辦中。
食藥署昨(4)日傍晚公布查核結果,違規態樣為標示不實者1件,為本署於112年9月27日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購入「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與「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惟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衛生局已命業者下架回收112年8月20日前製造之火鍋肉片,並責令業者112年10月2日前改正違規食品原產地標示始得販售,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請檢調偵辦;另查該業者紙本交貨資料與電子申報交貨不符,後續由衛生局依法處辦。
其中,9件標示不符規定業者包括台北市的「好食多涮涮鍋(雙城店)的豬肉片、台北市的「志明牛肉拉麵」的肉絲、台南市「也食」的豬肉餐點等有6家業者開罰3萬,另一家台北市「荷旺企業有限公司」的大眼蝦-江記華隆聯名肉鬆蝦餅遭罰3.9萬。
而標示不實業者為「新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違規產品是購入的「美國冷凍豬前腿肉」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或和「加拿大豬前腿肉」混製成「豬火鍋肉片」(重組肉),但外包裝原料原產地僅標示「加拿大」。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不論進口或國產含有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應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即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45條處新台幣4-400萬元,主管機關將持續嚴查,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保存食品來源及流向憑證以備主管機關查核,並不得為不實之標示或廣告,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