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庭語/綜合報導
食品用洗潔劑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容器具或包裝,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是完善飲食衛生的最終環節,食藥署今(28)日稽查結果顯示,同時抽驗97件食品用洗潔劑依衛生標準項目檢驗,檢驗結果全數合格。
另外,查核食品用洗潔劑標示計9件餐飲業務用食品用洗潔劑不符規定,違規樣態包括未標示製造日期、未標示使用方法、未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標示「護手配方」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其中包括美加麗化工社的「奇力洗潔精(中性)」、茉莉商行「MOLI洗潔精」等!均由所轄衛生局依食安法處辦完竣。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 為健全食品用洗潔劑之管理,保障衛生安全,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針對102家食品用洗潔劑販售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保存來源文件等進行稽查,另針對販售業銷售及餐飲業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查核標示308件,同時抽驗97件食品用洗潔劑依衛生標準項目檢驗,檢驗結果全數合格。
本專案查核食品用洗潔劑販售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保存來源文件等項目有缺失者,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另查核食品用洗潔劑標示計9件餐飲業務用食品用洗潔劑不符規定,違規樣態包括未標示製造日期、未標示使用方法、未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地址、標示「護手配方」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其中包括美加麗化工社的「奇力洗潔精(中性)」、茉莉商行「MOLI洗潔精」等,均由所轄衛生局依食安法處辦完竣。
食藥署呼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維護消費者使用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倘經查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不符合食安法第27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標示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依食安法第17條所訂「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之規定,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違規產品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標示,或沒入銷毀。
- 資料來源:食藥署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