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2月4日至7日出勤 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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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中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明定「農曆除夕」2月4日及「春節」2月5日至7日均為應放假日,如果雇主這幾天需要勞工出勤,需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解釋,如果2月4日至7日這期間,剛好遇上原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如果是遇到排定的休息日,當天出勤就必須比照休息日工資發給,另外再找一天作為國假補休,但如果是遇到排定的例假日,即便與國定假日重疊,也是為國定假日出勤,必須視為例假日、不得出勤。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8年1月19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19日成為上班日,2月8日則成為休息日;如果雇主再有徵得勞工於2月8日工作之必要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工商 邱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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