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翻覆釀嚴重死傷。台鐵及司機挨告連帶賠償,當時重傷的6歲謝姓男童,生活無法自理,一審獲賠新台幣1949萬餘元,董姓傷者獲賠近5萬元,未上訴已確定。

另外,同起民事訴訟求償案的王姓死者家屬、許姓傷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王姓死者家屬、董姓女子獲賠30萬餘元;許姓傷者獲賠242萬餘元,還可上訴。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民國107年10月21日,自新北市樹林站出發,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遭判4年6月定讞,已入獄服刑。
謝姓男童、董姓傷者、王姓死者家屬以及許姓傷者訴請台鐵公司及司機員尤振仲連帶賠償。

一審宜蘭地院計算,扣除原告或家屬已受領台鐵賠償金,審酌謝姓男童生活無法自理,判決獲賠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949萬6375元;董姓傷者為4萬9400元;王姓死者家屬為30萬2230元以及許姓傷者242萬3001元。其中謝姓男童、董姓傷者部分未上訴而確定,王姓死者家屬及許姓傷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本件事故導致許姓女子受傷、王姓女子死亡,且與台鐵公司及司機員尤振仲的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已有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鑑定在案。
二審指出,許姓傷者請求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勞動能力減損損失162萬3001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242萬300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審表示,王姓死者家屬請求殯葬費用、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但台鐵公司已賠償王女的4名繼承人530萬元,且已領取宜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議補償金等,經扣除後,王姓死者家屬僅能請求連帶給付30萬2230元。(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