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錢了!「這縣市」今天起發放3000元振興券 領取條件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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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錢了!為振興因0403地震重創的觀光產業,花蓮縣政府於今(12)日起至18日,將針對符合資格的縣民每人發放3000元振興券,效力等同現金。縣府表示,只要是今年4月3日前設籍花蓮縣,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在花蓮的外籍配偶以及60天內設籍花蓮的新生兒皆可領取。

花蓮縣政府說明,為了讓繁複的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又有效率,於本月12日、13日在各鄉鎮市的村里發放所發放,14日至18日在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日的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使用期限已由原訂的113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2月28日。

(圖/取自花蓮縣政府官網,下同)

花蓮縣政府提醒,振興券逾領取期限不予補發,滿18歲須帶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正本及印章領取,未成年則由父母或監護人帶證明文件、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代領。此外,縣府也鼓勵「以戶為單位」,委託戶內1人領取,不僅加快領取速度,也減少鄉親朋友們排隊的等待時間。

花蓮縣政府投入10億元資金,為32萬名縣民每人發放3000元振興券,振興券適用於餐飲、購物、娛樂等消費場域,政府與縣內各大業者與場域攜手推出多項配合加碼優惠方案,還有推出多場次的振興券消費抽獎活動,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協助花蓮產業復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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