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肄業男與國中少女發生性關係辯「彼此相愛」 願付25萬聘金仍遭判刑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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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男子與父親友人唸國中的女兒交往並發生性關係,少女父提告男子表示是「彼此相愛會結婚」,願付25萬元聘金,近日法院審結,判男子1年8月徒刑,可上訴。

男子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判刑。(示意圖/翻攝網路)

判決書指出,胡姓男子(20多歲)大學肄業、平日與父親同住,常與父親前往友人家家作客,與父親友人女兒從國小時就認識,2022年7月少女已就讀國中後,2人私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不到3個月就在胡男桃園中壢住處房間內發生性關係。

少女父親得知後氣的提告胡男性侵,胡男表示與少女真心「彼此相愛」,等她成年就會結婚,還說願意分期給付25萬元聘金,請求少女父親成全與原諒。

案經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胡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性觀念未臻成熟且欠缺性自主判斷能力,仍與她發生性關係,不過雙方於案發時是男女朋友關係,經少女明確表示同意才發生關係,情節與非相愛基礎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犯罪有別。

法官審酌,胡男坦承犯行且與少女父親達成成年後結婚共識,也已分期支付25萬聘金;另少女表示不願提告在庭上也請求從輕量刑。但胡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未能克制自身性慾與少女發生性關係,考量犯後態度尚佳,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判處1年8月有期徒刑,但胡男曾當詐騙車手遭判刑故不予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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