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開房正脫衣…驚見旅館少東「從門縫偷拍」!法官認「又沒拍到」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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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真/綜合報導

一對情侶在2020年8月某日投訴在高雄市某旅館內,才剛脫下衣服,情侶檔就發現一支微型攝影機從門縫下鑽出,開門查看後發現門外是該旅館的黃姓少東,黃男坦承想要偷拍,但辯稱「我承認我有做過這些事情,但沒有錄下來過」,還稱已經偷拍過3次左右,情侶報警後,黃男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簡易庭判黃男拘役40天,經上訴後,一、二審法官認為妨害秘密罪應屬「結果犯」而非「舉動犯」,因黃男並未看到或偷拍到任何私密畫面,因此改判黃男無罪定讞。

旅館少東意圖偷拍情侶恩愛畫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旅館少東意圖偷拍情侶恩愛畫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帶女友至高雄楠梓區一家三星旅館內投宿,進入房間不久,王男就在房門門縫發現微型攝影機,立即開門衝出,但偷拍者也逃之夭夭,王男到櫃檯看到旅館少東黃男正在用電腦,質疑他是否偷拍,黃男坦承想要偷拍,辯稱他沒按下錄影鍵,什麼都沒看到,王男憤而報警對黃男提告。

黃男向檢方坦承有拿微型攝影機的鏡頭伸入門縫,但還沒開始偷拍就被發現,所以什麼都沒看到,檢方偵結後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橋頭簡易庭審理後判黃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

案經上訴,法官根據情侶等人證詞,認為黃男剛將針孔伸進房間時就被發現,警方獲報到場後檢視黃男手機,也沒看到房間內照片,且據警方查扣的攝影機只能透過手機監看或側錄,沒有可供存取的硬碟空間,因此只能確定黃男有把針孔攝影機伸入房內,但並不足以推論黃男有看到王男及女友在房內的活動。

法官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因屬「結果犯」,而非「舉動犯」,意指黃男雖進行偷窺,但並未發生侵害他人隱私的結果,而屬未遂,而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犯,因此撤銷簡易庭判決,改判黃男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經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一審法官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判黃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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