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局前出納組長劉冠軍侵占國安密帳孳息逾新台幣1.9億元,逃亡多年通緝中。北院認為劉冠軍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可上訴。另,劉冠軍涉投敵罪部分仍由高檢署通緝中。

檢方指控,劉冠軍原為國家安全局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職掌秘密經費「奉天專案」基金,知悉經費收支並未納入正常內控機制,涉嫌陸續以挪用公款辦理定存及短報利息方式,侵占基金公款孳息達1億9000萬餘元。
案經媒體揭露,劉冠軍民國89年9月3日上午由新竹市南寮漁港搭乘漁船偷渡逃亡出境,同日下午抵達中國大陸後遭通緝。
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劉冠軍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規定為20年,因其逃匿被法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因此時效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的追訴期間的1/4,合計為25年。
裁定指出,劉冠軍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8年4月2日,本案經檢察官於92年6月24日簽分偵辦,92年11月1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92年11月17日繫屬法院,因劉冠軍逃匿,法院於93年5月21日發布通緝。
北院表示,劉冠軍追訴權時效應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其追訴權時效於114年2月24日完成,因此不經言詞辯論,4月30日判決免訴,本件可上訴。
另方面,國安局認為,劉冠軍涉嫌擅自影印「奉天」、「當陽」、「明德」等經核定為極機密、絕對機密的文件及其他專案機密文件,並將正本、影本帶到中國投敵,遭中共吸收為間諜,不僅將機密文件交給中共還協助解讀,並從事間諜活動。
劉冠軍另涉嫌於91年間,交付媒體相關機密文件,使得台灣外交專案經費、用途、對象等資訊曝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經國安局函送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110年間依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等罪對劉冠軍發布通緝。(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