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建銘/綜合報導
桃園市彭姓男子平時擔任遊覽車駕駛,去年11月間以藥酒助眠,睡醒後自覺仍能開車便出發上路,行經桃園區金陵路遭警方查獲滿身酒味,酒測值高達1.84毫克,明顯超標。桃園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彭男違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5個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彭男靠藥酒助眠,睡醒後仍滿身酒味遭警方查獲。(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檢警調查,去年11月22日晚間8時,55歲彭男在桃園平鎮區住處飲用藥酒後,雖睡覺休息後,然體內酒精尚未完全代謝,明知酒氣未退,依然駕駛營業用遊覽大客車上路。行經桃園市桃園區金陵路與環南路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84毫克。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被告前應無不知之理,詎其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84毫克之情形下,依然駕駛大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自有不當,念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未肇事致生實害,判處5個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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