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場館負責人劉得斌經一、二審判處6年10個月,他不服上訴。高院今更一審改判劉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36萬,可上訴。
回顧案件,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於104年1月20日凌晨發生火警,起火原因為變電箱爆炸,轄區消防局緊急出動人員到場救援,過程中因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突倒塌,造成6名消防員不幸殉職。
一審時劉得斌辯稱,消防員救災原本就有風險,造成6人殉職的原因不能歸咎於他,館內消防缺失均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後合格。
桃院認為,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未依法維護保齡球場合法使用、安全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導致電源線年久失修釀災,加上「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照明設備」都失修沒發揮其功用,因此認定劉的行為與造成火災、造成6消防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處6年10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仍判處6年10月,劉得斌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引用的火災原因鑑定書,只有寫「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不能排除電線發火之可能性」,並未明確敘述何為「電氣因素」及「電線發火」等原因,直接推論「電源線老舊劣化」釀災,判決理由失當,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今(13日)高院更一審,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得斌有期徒刑6個月,得以易科罰金3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