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遭抗告撤銷發回更裁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抗告,高院今(10)日分案但不裁定。
鄭文燦9日下午獲桃園地院法官更裁1200萬元交保,蒞庭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當庭抗告,火速撰寫抗告狀,於晚間7時32分遞交至桃院,桃院以「最速件」晚間8時派出公務車,8時40分將抗告狀送到高等法院。高院今(10)日上午分案,但下午合議庭尚在審酌卷證中,預計今日不裁定。
桃園地檢署下午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鄭○○交保新台幣500萬元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檢察官依桃園地院通知蒞庭論述,桃園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
桃院裁定新聞稿則說明理由:「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