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金管會限制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示意圖/pexels)
有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越來越普遍,為防範董監事兼任釀利益衝突,金管會修法限制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新制近日將正式上路。
金管會調查,目前有5家券商、合計5名董事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可在原任期內續任,但任期屆滿將不得再兼任;期貨商則無董監事在其他金融機構兼任董監事。
金管會今年7月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目前已完成預告,新制將在近日正式上路。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金管會此次透過5大修正,加強對券商及期貨商經營管理及公司治理。
第一,除了以往消極資格條件限制,金管會明定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及經營管理能力等積極資格條件,並應具備一定學歷與相關證券、期貨及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
第二,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職責,且應督導公司落實經理人問責並建立相關制度。
第三,為避免負責人因兼任其他職務,影響職務有效執行或造成利益衝突,增訂券商及期貨商應定期考核負責人兼任行為,以作為同意負責人繼續兼任或酌減兼任職務的重要參考。
第四,證券期貨業納入「金金分離」,金管會增訂券商及期貨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推定為有利益衝突,若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不過,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100%股份的券商及期貨商不適用此規定。
第五,為增加券商及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課程辦理彈性及符合業者各自業務發展需求,增訂券商、期貨商可依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