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則緯/綜合報導
江姓男子騎乘百萬杜卡迪飆速147公里,吞1萬2罰單後怒控「道路沒警示」。(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於今年2月27日晚間9時55分,騎乘重機界「法拉利」杜卡迪 Multistrada 1200於限速60公里台2線,以時速147公里狂飆,嚴重超速87公里,江男慘吞1萬2罰單、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江男事後認為員警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測速儀器隱蔽,認為舉發應不成立,怒提行政訴訴訟請求撤銷,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超速就是事實,警方依法裁罰有據,判江男敗訴。
據判決書指出,江男今年2月27日晚上9時55分,行經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時,在「限速60公里」路段,被淡水分局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測速儀器攝得時速147公里,嚴重超速87公里,員警予以逕行舉發,江男因此慘吞1萬2罰單、違規點數3點及吊扣牌照6個月。江男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舉發員警在非固定式儀器點前,未依法提前設立臨時「前有測速照相」等警示標誌提醒用路人,並將非固定式儀器測照隱蔽於台2線淡水區淡金路162號往三芝處,更藉路邊停放大卡車掩護,與公車站牌併放,未依法需設於明顯之處,依執勤要點不符,認舉發不得成立,請求原處分撤銷。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江男超速為事實,至於江男質疑員警舉發時有故意躲藏在大卡車或公車站牌後方使他無從看見,但舉發員警所持「非固定式儀器」是在他行向右前方最外側車道旁,縱縱所在位置之路旁停有大卡車或公車站牌致有部分之遮擋,亦不影響舉發之合法性,認定原處分沒有違誤,判江男敗訴,且須繳交3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