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儷文/綜合報導
2018年底台籍「巨龍號」貨輪擱淺於屏東縣滿洲鄉,隔年7月間才移除船身,造成該地海底珊瑚礁毀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向船長求償,法院判船長須賠377萬元。
2018年12月16日凌晨1點多,巨龍號貨輪行經屏東墾丁時,因航行上過失導致貨輪路徑偏離航道,最後擱淺,該處的軟、硬珊瑚礁也因此受損。
墾管處表示,每2年會調查一次該地珊瑚礁情況,下次調查是明年。目前看來,軟珊瑚的恢復比較快,毀損達377平方公尺的硬珊瑚可能需要10年以上,才能恢復到原來的水準。
墾管處也因此向巨龍號蘇姓船長求償,指出是船上負責瞭望的水手沒有按照規定製作航行計畫標示於電子海圖或紙本海圖,導致航道偏離,最後船身才會在滿洲鄉溪仔口外海0.5海浬處擱淺。
屏東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審理此案,蘇姓船長認為是水手要負起責任,並認為當時並未偏離航道,但是根據海巡署提供的紀錄來推算,巨龍號的航線和預訂的航道相差很大。
墾管處表示,對巨龍號所屬公司求償金額為579萬1851元,去年8月法院僅判賠65萬餘元,所以才會再次上訴。這次判決船長須賠付377萬元,墾管處會在收到判決書之後,與律師討論是否接受這次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