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騎進騎樓不服挨罰?她竟爆氣控警拍車號「侵害人權」 法官卻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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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理由很多!基隆市警方日前被1名女子控告,用監視器影像拍下她騎機車進騎樓,然後據此開她「行駛人行道」的罰單的行為違反《個資法》,還侵害她的人權,法官的判決迅速打了她的臉。

呂姓女子控告警方拍她的車號違反個資法跟侵害人權,圖中女子非當事人。(圖/中天新聞)

據基隆地方法院的判決書資料,呂女提行政訴訟,控告監理單位跟警方,在她於111年4月22日下午3時21分、25日下午2時46分、25日下午3時53分、26日下午3時18分、26日下午5時40分,騎乘機車在某路段騎樓內,用騎樓某教會監視器的畫面,舉發她違規,合計3天開出5張各600元的「行駛人行道」的罰單,她對被開罰不服因此提告。

呂女提告的理由是,教會以「私人監視器」檢舉他人交通違規,已違反監視器用途,監視器應用於嚇阻犯罪、防治公共安全或協助警方偵辦刑事案件,不得取締交通違規,否則有違比例原則,而且監視器畫面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舉發侵害人權並有瑕疵,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單位對此提出解釋,表示呂女違規的地點,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騎樓」,依舉發採證影像擷圖所示,她明顯交通違規沒有疑義,法官審酌相關證據也表示,人行道的定義,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畫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舉發機關係依檢舉人,以科學儀器即監視器取得的錄影畫面擷圖,製單舉發,符合程序與規定該騎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屬公眾得出入通行場合或公眾得共見共聞他人行為地點,個人所有車輛資訊不屬資訊自主或隱私權保障範疇,最後直接駁回呂女的控訴,她仍得繳5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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