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今(8)日表示,去年10月7日大陸籍「閩O漁60138」號漁船毀壞臺馬第二海纜案,船長吳O春因疏忽未注意海纜位置而造成損壞,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陸委會今上午已核准其出境,海巡署會同移民署於上午9時40分,從南竿福澳港依小三通模式送返大陸福州黃岐港。

海巡署指出,我國司法秉持公正客觀,依科學證據認定事實,區分故意與過失。與今年2月「宏泰58」貨輪故意破壞臺澎3號海纜案相比,本案因為過失而量刑較輕,顯示我國司法獨立且量刑標準分明。
海巡署強調,海底電纜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將持續結合科技監控與巡防能量,嚴查破壞海纜行為。任何非法破壞事件,海巡署都將迅速攔檢、通報檢方偵辦,全力保障我國海纜安全與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