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籲政府儘速修證交法 不合時宜刑罰應修法廢除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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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當代法律雜誌18日在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罪刑法定主義於經濟刑法中檢視與落實」研討會,會中針對「罪刑法定主義於《證交法》中檢視與落實」進行討論,法界人士會中表示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應該審慎檢視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中不合時宜的刑罰應該儘速修法廢除。

「罪刑法定主義於經濟刑法中檢視與落實」研討會中呼籲速修證交法保障人權。(圖/翻攝畫面)

台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郭大維在會中表示,罪刑法定主義是為防止國家濫用刑罰並保障個人權利,犯罪與刑罰均以法律明文規定為限,非有法律明文根據者就不應定罪科刑。目前違反《公司法》或《證交法》是否應施加刑事制裁,則欠缺一貫政策;因為違反《公司法》目前是朝除罪化方向改為行政罰或民事賠償,而《證交法》則是大幅提高刑度。

郭大維指出,《證交法》中常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但刑事制裁往往涉及人身自由或財產,具有最後手段性的特性,但並不是每件不法行為都屬刑罰對象,因此《證交法》應該審慎檢視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其中不合時宜的刑罰應該廢除。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劉連煜則說,罪刑法定主義實務上有許多問題,應慎重才能彰揚法治精神並保障人權。

法界人士事後也以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一審遭重判18年為例,表示「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應為判定一個人的犯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反之則不能處罰。此案去年12月二審時,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志誠、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都到庭作證,強調TDR非我國《證交法》認定的有價證券,一審判決已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因此法界人士認為表示,金管會未核定TDR為我國《證交法》有價證券,且立法及行政機關也未積極修法造成爭議,也也導致相關人士人權受損,政府應正視並修改證交法將法條規範的客體對象寫明清楚,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精神及真正的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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