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理由曝光!柯文哲交保變羈押 法官:尊重審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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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起訴,移審先獲3000萬元交保,北檢抗告,更裁7000萬元交保加電子腳鐐,北檢二度抗告,北院今(2)日開第3次羈押庭,晚間10時40分許裁定出爐。

柯文哲一度交保又遭裁定羈押。(圖/中天新聞)

法官今晚當庭諭知柯文哲曾陳稱安排過妻子陳佩琪及子女出國,並曾陳稱有資力購買上億元房屋,可見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有逃亡可能性;再參酌檢方二次抗告所提事證,包括透過前民眾黨發言人陳智菡聯繫共犯、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以及曾下紙條「晶華ORANGE出國」,足見曾指示共犯許芷瑜出境,有勾串可能性。連同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4名被告均罪嫌重大,有逃亡、 勾串之虞,裁定4人羈押禁見。

隨後北院發布裁定理由指出,之前裁定已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補充本次改羈押被告主要考量之理由: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本院於前次裁定命被告等人具保並接受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及諭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然依本次發回裁定意旨,認本案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縱使依據本院裁定所諭知之上開指示,本案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於本院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被告4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諭知被告等人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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