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草莓闖禍了!桃園男一時衝動 18萬與6個月被迫2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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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奕劭/綜合報導

桃園市一名陳姓男子透過網路軟體與一名未滿14歲少女交往。去年10月間陳姓男子在少女住處獨處時,對少女擁抱親吻,一時衝動還情不自禁,在少女左胸種了一棵草莓,少女甚至還自拍留念。事後卻被少女母親發現,憤而向警方提告陳男。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願意與少女法定代理人以20萬元與調解。但是陳男未依約履行,法官審結依檢察官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陳姓男子(24歲)與一名就讀國中未滿14歲少女交往,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去年10月間某日晚間,陳男在少女住處獨處時,以未違反意願下與少女擁抱、親吻,還在少女左胸上方種草莓。少女事後還以手機自拍留念。但是最後被少女母親發現,氣得向警方提告。桃園地檢署調查時,陳男坦承犯行,但辯稱未違反少女意願,檢察官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參考陳男在警詢與檢查複訊時坦承不諱,與少女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另外少女的手機自拍照、加上陳男與少女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實,陳男確實有犯行存在。

法官審酌認為,陳男所為實不足取,雖未違背少女意願,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少女,思慮未臻成熟,與之為猥褻行為,仍對於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而陳男雖然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即少女法定代理人以20萬元達成調解,但未依約履行,法官審結根據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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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一名男子與未成年少女交往,在少女家中親熱被告。(示意圖/PAKUT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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