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扳機前一秒-系列報導1】擊斃拒捕男纏訟7年無罪定讞 張景義:遇到還是會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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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編按》台南殺警案2名勇警因公殉職之後,警察用槍時機再度引發討論,內政部長徐國勇見不滿聲浪湧現,立即表態要警察大膽開槍。但是過去許多警察執勤時開槍,政府首長很少站在警察這一邊,致第一線用槍警察獨自面對懲處、涉訟,造成很多警察遭遇悍匪時卻不敢開槍,衍生遺憾;對於警察用機時機《中天新聞網》訪問執勤時曾經開槍的警員現身說法,並透過專家探討警察用槍時機,作為修正《警械使用條例》依據,讓基層警執勤可以大膽的開槍,避免「不開槍進醫院、開槍送法院」的荒誕現象,一再發生。

張景義說:「遇到還是會開槍!」(圖/塗豐駿攝)

警政署統計10年來共有20件警員開槍涉訟案件,其中唯一遭起訴後無罪定讞的,就是2013年台北市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他在西門町鬧區開槍擊斃駕車衝撞的黎姓竊嫌竊盜現行犯,案經纏訟7年才於2019年獲判無罪定讞,他用堅定的語氣告訴記者,若現在遇到與當年相同的情境,「我依然會開槍!」

2013年8月13日,黎姓男子在新北市中和拒絕盤查,開車撞倒警用機車後逃逸,警方一路追捕至西門町,當時張景義正在附近處理民眾路倒案件,獲報後加入圍捕,見黎男駕車在人行道高速來回衝撞,為避免造成重大傷亡,張遭朝黎男車輪連開2槍,1發子彈意外擊中黎男腹腔,黎男送醫不治。

黎男家屬控告張員涉業務過失致死,北檢曾2度處分不起訴,但都被高檢署發回,北檢第3度偵查後,認定張員沒有開槍的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他起訴。法院認定,現場狀況危急確有急迫需要,屬合理使用警用配槍,一審、二審都判張景義無罪;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全案審理耗時7年。

民事部分張景義一審期間已由地方慈善單位募款,以「幫助對方年幼小孩」理由,道義給付死者家屬80萬元,家屬另提國賠求償244萬元,最後法院認定無過失免賠。張景義7年來奔走法院開庭,同時還繼續從事警察工作,也一直留在萬華分局服務。

張景義表示警察把槍握在手上就有威嚇力。(圖/塗豐駿攝)

記者問張景義,這個案子纏訟多年,如果現在值勤時再度遇到像當年一樣的情境,還會開槍嗎?張景義不假思索的回答「我還是會開槍!不用小命會不見!這是我的工作、職責,這是警察領這份薪水要做的工作!」

張景義呼籲相關法令應儘速修法。(圖/塗豐駿攝)

談到台南殺警案,張景義感嘆說2名年輕的兄弟殉職真的很令人難過,讓他更想到《警械使用條例》還躺在立法院,政府與立法委員應該趕快將相關法令,除此之外包括《刑法》、《國家賠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且與時俱進的修法,必須明文規定,而不是用一個「急迫需要」來規範用槍時機是否正確。

張景義呼籲相關法令應儘速修法。(圖/塗豐駿攝)

張景義說,相關法令修改之外,警察因使用警械涉訟時,案件可以「專案專辦、速審速決」,如此一來可讓基層執勤的員警可以大膽使用警械,不用一直跑法院,「一個警察有多少個7年可以上法院?」也不會有那麼多「佛系警察」,這樣警察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維護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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