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近日駁回2005年汐止殺警奪槍案死刑犯王柏英的再審聲請,法官認為即便王柏英主張遭到刑求,但基於客觀證據與共犯供詞,仍足以證明其犯下強盜殺人罪,且因案件惡性重大,不影響死刑判決。

王柏英當年落網畫面。(圖/中天新聞)
回顧整起兇殺案,在2005年4月間,王柏英與其弟王柏忠因經濟壓力,計畫搶劫銀行。由於兩人僅有一把容易卡彈的黑星手槍與2發子彈,決定先殺害員警取得配槍。同年4月10日下午,兩人在汐止橫科路、汐止市農會白雲辦事處後門,攻擊正在巡邏箱簽到的汐止分局員警洪重男及張大皞。

王柏忠當年落網畫面。(圖/中天新聞)
當時兩兄弟頭戴全罩式安全帽,持藍波刀、西瓜刀及拔釘鐵鍬等武器,從後方攻擊張大皞頸部,並持刀多次刺殺洪重男胸膛。洪重男當場死亡,張大皞重傷,兩人並奪走張大皞的配槍與12發子彈。案件震驚社會,最高法院於2009年將王柏英判處死刑定讞,王柏忠則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不幸殉職的員警洪重男。(圖/中天新聞)
王柏英在看守所等待執行死刑超過15年後,律師團提出2005年4月25日的健康檢查紀錄表作為新證據。紀錄顯示,王柏英移送士林看守所時,身上出現頭部外傷、手腕挫傷等疑似遭受刑求的傷勢。王柏英曾在法院審理時陳述:「有被刑求,他們把我的眼睛矇住,手綁在後面,且灌水,就把我的衣服脫光,身上潑水,及吹冷氣,打我的肚子。」
高等法院近日審理後表示,雖然該健康檢查紀錄確實符合「新事實或新證據」要件,但考量本案為強盜殺人案件,依據客觀證據及共犯供詞,已足以證明王柏英確實犯下本案。且因案件惡性重大,是否遭受刑求並不影響法院對其判處死刑的決定,因此駁回再審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