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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1名郭姓男子在超商消費時,無意間聽見店員詢問正妹電話,不料他竟暗中記下女方的手機號碼,並於事後撥打電話,未接通便掛斷;正妹誤以為郭男是友人,隨後回撥電話,並和對方相約見面,誰知竟遭到2度強吻。台南地院審理後,考量郭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男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凌晨3時許,在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內,聽聞超商店員詢問被害人電話時,將之記下,隨後撥打電話,未待女方接聽即掛斷,致當事人誤以為友人而回撥,並因郭男告以「你下來看看就知道我是誰」等語,而相約在臺南市東區某處見面。
被害人於凌晨3時21分許前往查看時,詎料郭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女方意願,無視推阻及拒絕,對其施以強制力,強摟、強吻,見被害人掙脫後,復循後追逐至女方住處樓梯間,接續將她壓制於牆,強摟及強吻嘴巴,以此方式強制猥褻,經對方一再告以「我根本不認識你,請你離開」等語,始自行離開現場。
台南地院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並不認識,不思尊重告訴人身體自主權,深夜見其孤身可欺,竟違反意願強制猥褻,致告訴人身心受創,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女方達成調解,被害人嗣於調解程序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之意見,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強制猥褻罪判處8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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