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建銘/綜合報導
新北市某校游泳教練劉男為避免下潛的10歲校隊隊員與他人碰撞,便朝他附近丟擲浮板,不料力道過猛且該名隊員剛好浮出水面,砸中蛙鏡導致左眼球挫傷、眼角膜割傷,高等法院認為劉男為過失行為,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以1日1000元計共5萬5千元,全案定讞。
劉男訓練游泳校隊速度衝刺,隊員分成2個水道,從左右兩同時出發。(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根據判決書所述,劉男為新北市某國小游泳教練,2020年11月30日上午正在該校內游泳池進行校隊衝刺訓練,眼見10歲男隊員潛於左側水道且未理會劉男呼喚,為提醒他注意遂將浮板朝向該隊員周圍水面丟去,不料他剛好浮出水面,直接砸中蛙鏡,造成左眼球挫傷合併角膜刮傷的傷害。
男童和父、母認為,教練劉男根本是故意傷害行為,且男童後續也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此堅持提告。
劉男喊冤,當時訓練游泳校隊速度衝刺,隊員分成2個水道,從左右兩同時出發,然而水道第1位學生出發後,被害男童還在水道左側岸邊潛水。因擔心隊員會與他相撞,呼喚男童也無回應,才會將浮板丟向男童下潛處周圍,期待藉由水平面震動來提醒水面下的男童游回岸邊,他絕對是「無心之過」。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證明劉男是故意傷害男童,依過失傷害罪判劉男拘役55天,可易科罰金5萬5千元。
家長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依現場畫面勘驗結果,認定劉男丟出浮板和男童浮出水面是同1秒間的密接行為,無證據證明劉男是看到男童浮出水面時才刻意丟擲浮板,故採信一審認定,仍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5天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