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方向燈不代表取得優先路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醒,車輛變換車道時仍須禮讓直行車,並確認安全距離;日前有駕駛強行切換車道撞傷機車,遭判刑3個月。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民眾常有「有打方向燈,為什麼還是我有錯」的錯誤認知。依據交通規定,方向燈僅是告知其他用路人轉向或變換車道的意圖,並未賦予優先通行權。駕駛人切換車道時,仍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並確認與鄰車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
新北市曾發生一起小貨車變換車道與同向後方機車碰撞的事故。小貨車駕駛主張當時已開啟方向燈,並認為雙方距離足以完成切換;但經事故鑑定與法院審理,認定小貨車駕駛未充分注意直行車動態、未保持安全距離亦未禮讓直行車,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因「開啟方向燈後,未保持安全距離與間隔即變換車道」引發事故的鑑定案件,112年至114年分別達126件、112件及108件。實務顯示,許多駕駛人常忽略後方及鄰側車輛的距離、速度與視線死角,誤以為打燈後車就必須禮讓。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醒,方向燈是預告而非護身符,安全距離才是行車平安保障。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落實「全程顯示方向燈」、「擺頭並檢查後照鏡」以及「確認安全距離後再變換」等安全步驟,切勿抱持「有打燈就能切」的觀念,多看多等才能避免事故與後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