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宗芳/綜合報導
欠債還錢不該是天經地義?大陸河南一名男子16年前借給好友5000元人民幣(約2.2萬元新台幣),不料對方遲遲不肯還,自己又不好意思開口,於是今年將好友訴至法院,然因超過訴訟時效,僅拿回1/5欠款。
綜合陸媒報導,原告李某向法院訴稱,其好友段某2008年1月1日,向自己出具5000元人民幣借條,約定借款利息貳分、借款期限半年。因段某未予償還,李某於2023年訴至法院,要求段某償還;段某抗辯稱該借款發生在2007年,至今已長達16年,期間李某未要求償還,鑒於雙方曾是好友關係,現僅願意支付1000元人民幣。
經河南孟津法院8日審理後認定,原告李某與被告段某之間的借款約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屆滿時,被告段某未予償還借款,原告李某即知曉其權利受到損害,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原告李某未能舉證證明其訴訟時效期間內向被告段某催要過借款,或發生其他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和延長的事由,訴訟時效期間已於2011年6月30日屆滿。
故就案涉借款清償義務,因被告段某提出訴訟時效的有效抗辯,原告李某的該項民事權利不受法院保護。故依法判決被告段某償還借款1000元人民幣,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