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師羅興華監造大巨蛋工程,涉簽證不實及未善盡監造責任,遭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懲委會)決議停業2年。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一審判他敗訴,他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羅興華自2014年5月15日起擔任大巨蛋工程的監造人,台北市都發局隔年5月14日勘驗時,發現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不符勘驗比例高達7成,認定羅有簽證不實及未善盡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責任,違反建築師法,提請懲委會審議,懲委會同年12月24日決議停業2年。
羅提告抗罰,北高行認為停業處分未逾越建築師法懲戒處分的裁量範圍,也無明顯裁量濫用或怠惰的違法情事,不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裁量適法有據,判羅男敗訴。
羅上訴後,最高行認為懲委會已整體考量違失情節,羅從業建築師的職業倫理可責性,以及透過停業處分懲戒措施可期待規制羅遵守建築師倫理規範的適當性,故維持北高行見解,判羅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