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交出帳戶淪詐騙幫兇還喊冤替死鬼 法院判賠68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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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一名男子因提供銀行帳戶及虛擬貨幣帳號給詐騙集團使用,遭其中一位受害者提告。台南地院日前判決,該男子應全額賠償685萬1200元,雖然他稱自己只是「替死鬼」,但仍應負連帶責任。

台南一名男子因提供銀行帳戶及虛擬貨幣帳號給詐騙集團使用,遭其中一位受害者提告。(圖/示意圖/中天新聞)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男子在前年1月間將2個虛擬貨幣帳戶及1個銀行帳戶的帳號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隨後利用假冒親友及虛假投資等話術,在2個月內誘使7名民眾匯款,共詐得939萬元。

該男子當時聲稱是為了與女友合夥經營生意,才會將帳戶交由對方使用。然而,刑事部分仍被法院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併科罰金10萬元。

帳戶成為詐騙工具的代價

受害女性A在損失685萬1200元後,決定對該男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全部損失。該男子辯稱,A女的金錢是被詐團直接騙走,他的帳戶只不過是被詐團濫用的「替死鬼」,不應承擔責任。

台南地院法官在民事判決中表示,雖然該男子並非直接對A女實施詐騙的人,但他提供帳戶資料的行為實質上是為詐團詐騙A女提供助力,更讓詐團得以隱匿犯罪所得,因此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詐團成員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駁回辯詞 判決生效在即

法官最終沒有採信該男子的說詞,判決他應賠償A女685萬1200元。該案仍可上訴,但此判決確立了提供帳戶予詐團使用者應承擔民事連帶責任的法律原則。本案警示民眾,即便聲稱帳戶用途為個人生意往來,若遭詐團濫用,仍需對受害者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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