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查獲一起違法放生案件,宗教團體借用中和區某寺廟舉辦放生活動,涉及近2000隻鳥類,經調查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遭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要求當事人接受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動保處表示,接獲民眾通報後隨即派員稽查,現場放生的鳥類包含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以及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鳥類。王姓活動負責人供稱,舉辦放生活動是為展現慈悲心,累積善業、消災解厄,活動所使用鳥類多購自鳥店。然而,調查發現其中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野鳥的來源多涉及非法捕捉,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動保處指出,該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棄養動物規定。根據法律定義,放生前對該批鳥類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放生後即任其離去而不再提供飼養、照護、收容或合法處置,亦非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已屬棄養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動保處強調,購買野鳥進行放生無法真正幫助動物,反而可能使這些鳥因缺乏野外生存能力而死亡。此外,放生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鳥類,會與本土原生鳥類競爭棲地及食物資源,進一步壓縮原生種生存空間,對生態環境造成衝擊。放生動物於運輸及集體籠養過程中,常因高密度擁擠、緊迫及不當照護,導致動物虛弱、受傷甚至死亡,與「護生」本意背道而馳。
動保處表示,民眾對於放生行為常缺乏物種辨識及生態保育觀念,任意放生不僅無法累積福德,反而造業障,更可能涉及違法棄養及破壞生態環境。若民眾希望行善積德,可將原本購買放生動物的費用,轉而支持野生動物救援、醫療及保育相關團體,以實際行動守護生命與自然環境,才是真正落實慈悲護生的方式。

動保處呼籲,放生前應對該批動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放生後即任其離去而不再提供飼養、照護、收容或合法處置,亦非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已屬動保法所稱棄養行為。動保處將持續向宗教團體宣導「放生非護生」的概念,提醒民眾切勿任意放生以免觸法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