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從事影視製作、IP開發的鑫聖傳媒公司由前參謀總長羅本立之子羅法平創辦,號稱在大陸打造多部火紅電視劇、網路劇,但爆侵害劇本著作權月前遭智財商業法院判賠。
判決指出,《小鎮醫生》劇本2014年獲文化部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優等獎,2017年3月編劇與鑫聖傳媒公司洽談合作拍攝電視劇,在簽署了保密合約之後提供分集大綱和部分劇本供評估,然而10天之後鑫聖通知不合作,沒想到編劇在同年9月得知鑫聖公司以《小鎮醫生》分集大綱內容製作簡報向八大電視公司提案合作。
編劇提告鑫聖公司違反保密合約,請求依據合約賠償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官司律師費支出9萬2千元,並指控羅法平與負責接洽的游姓女主管、製作簡報的廖姓男員工共同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應連帶賠償21萬元,編劇並認為鑫聖向八大提案的簡報中,未經編劇同意而將編劇掛名,請求賠償侵害名譽權的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在3大報登報道歉。
鑫聖公司抗辯,《小鎮醫生》劇本的故事概述及創作理念早已於2014年參加文化部電視劇本節目創作獎甄選時即已公開,在文化部網站上清楚揭露,自無機密性可言,鑫聖公司向八大提案簡報的重點在於內部評估拍攝風格、演員選擇等,而非著重於提供任何劇情細節內容,鑫聖公司從未得知完整劇本內容,鑫聖公司對於已公開而不具機密性的分集大綱自無保密義務。
鑫聖公司強調,向八大簡報提案當時是因為要申請文化部補助時間緊迫,才私下探詢八大電視公司合作意願,並非正式合作提案,簡報固有重製或改作分集大綱,但以極其簡略之方式說明故事概述及人物介紹,並無逾越雙方之約定目的,而且其目的及性質無非為使《小鎮醫生》獲得國家財源挹注支而有轉製成電視劇之可行性,鑫聖公司在推案可行性評估階段未獲任何利益,反而支出相關人事成本,利用分集大綱實為《著作權法》上明定之「合理使用行為」。
一審法官認為,鑫聖公司確有違反保密合約,判賠違約金15萬元、律師費9萬2千元,並認定羅法平與游女侵害著作權,判賠相當於分集大綱權利金8萬元半額之4萬元,侵害名譽權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請求則駁回。
編劇再上訴,鑫聖公司也提出附帶上訴,二審法官審酌違約金15萬元過低,改判應賠60萬元,侵害著作權也改認定應賠相當於權利金12萬元之半額6萬元,且鑫聖公司須支付編劇聘請律師上訴的費用,鑫聖公司提出的附帶上訴則全部駁回。全案不得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