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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2日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條文,針對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2種情況,免收規費,證件照片則新增1規定,不得使用鏡像相片。
一、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重新配賦或更正。
二、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
但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作業,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免收取規費,惟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或縣市改制等而跨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規費。
這次條文當中,包括同性結婚所收養者以及身分證的父母欄位的記載方式,皆有修正。
此外,過去身分證照片規定「半身」二字,易使民眾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兩字,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規定,意即左右顛倒的自拍照,未來提供民眾相片影像電子檔,不再限制以「光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