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9.12公頃農地主500萬元賄款並協助自辦重劃遭起訴。其委任的豪華律師團在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中,依「毒樹毒果理論」主張檢方監聽程序違法,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院合議庭25日依「權衡法則」裁定,認定檢方並非惡意隱匿且貪污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侵害,監聽內容及衍生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不得抗告。
本案起源於檢調原本合法監聽的對象為涉嫌行賄的前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等人,卻意外錄到鄭文燦的通話內容。鄭文燦律師團主張,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後續針對鄭文燦的監聽應屬「另案監聽」,檢方依法須在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審查,但檢方並未遵守此規定,持續監聽並未依規定陳報,因此監聽內容與衍生證據應屬違法取得,皆無證據能力。
檢方則反駁指出,行賄與收賄是「對向犯」,監聽行賄者必然會涉及收賄者,且當時的檢察官本於法律確信,認定此為「本案監聽」範圍,並無規避外部監督或法院監督的惡意。檢方強調,本案為針對廖俊松等人實施的合法監聽,牽涉的潛在行賄者、收賄對象與罪名浮動,截獲的對話未逾越原本偵辦範圍,截獲監聽內容為本案證據,不適用通保法相關規定。檢辯雙方針對有無證據能力在法庭上屢次激辯攻防。
合議庭在裁定書中指出,從監察對象的角度來看,檢方監聽廖俊松意外錄到與鄭文燦的通話確實屬於「另案監聽」,依通保法「一人一票」原則,取得與鄭文燦有關的通話內容確屬另案監聽而非本案監聽。但合議庭認為,檢方在監聽期間,都有依規定製作期中報告書將監聽內容陳報給法院,後續仍將部分鄭文燦、廖俊松間的通話內容附在續行監聽聲請資料中陳報,並非從未透過法定程序陳報,認定已履行自我監督義務,並非假借名目惡意監聽。

合議庭並引用「權衡法則」表示,另案監聽並非基於惡意的非法監聽,不代表非得絕對排除證據能力,應目的性擴張適用通保法但書規定而取得證據能力。裁定書指出,貪污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對國家法益侵害極大,反觀被截獲的通訊內容,多為約定見面或討論土地開發程序,並未直接提及或暗示行賄、收賄種類、金額或暗語,對鄭文燦的秘密通訊自由侵害尚屬輕微。
裁定書提到,依卷內監聽內容,是否足以證明鄭文燦涉貪,仍有待後續審理調查,且鄭文燦在偵訊時有答辯機會,對訴訟防禦權的侵害程度有限,若將相關證據一概排除,反而嚴重損及發現真實。合議庭在審酌違背法定程序的客觀情節、主觀意圖、侵害被告權益輕重、犯罪實害、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的效果,以及對公共利益維護後,最終裁定此案監聽內容與衍生證據都具備證據能力,不得抗告。
法院裁定附表中的監聽譯文顯示,廖俊松於2017年7月25日與鄭文燦通話約見面時,鄭文燦親口要廖俊松「晚上9點來我官邸」討論二期開發進度。同日下午,廖俊松更帶著時任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直接在電話中與鄭文燦進行「三方對話」討論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議題,鄭還趁機對許提及並拜託航空城開發案相關議題。

同年10月19日的監聽譯文顯示,廖俊松致電鄭文燦抱怨華亞科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遭時任行政院秘書長卓榮泰辦公室轉往國發會審查打回票,還直言擔憂「台南幫的上來搞不清楚」。鄭文燦則在電話中頻頻霸氣安撫廖俊松,強調沒問題,已跟時任國發會主委陳美伶「講好了」,她會幫忙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