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遭疑知情不報經濟部喊別無限上綱 高檢署主任:法律責任不能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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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致癌油案持續延燒,台糖5月驗出中聯粗油苯駢芘超標並退貨,遭質疑未及時通報,但經濟部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質疑,經濟部的說法無法取代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藉口。

經濟部表示,台糖也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但台糖都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好寶寶。(圖/資料照)
經濟部表示,台糖也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圖/資料照)

陳宏達今天指出,經濟部的回應令人納悶,並質疑其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根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衛生局。中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明確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

陳宏達認為,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非「危害已經證實」。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他指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針對台糖的責任認定,陳宏達表示,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若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的程度,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若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陳宏達強調,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非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

國營事業台糖與主管機關經濟部均稱無通報毒油義務,引發外界質疑。(圖/報系資料照片)
國營事業台糖與主管機關經濟部均稱無通報毒油義務,引發外界質疑。(圖/報系資料照)

陳宏達指出,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他呼籲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他強調,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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