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免通報?黃揚明搬台南市食安條例喊:黃偉哲罰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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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油案持續延燒,近日再爆台糖早在5月就驗出粗油原料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經濟部與衛福部皆稱台糖無通報義務。媒體人黃揚明今天(3日)指出,台糖總公司所在地台南市訂有《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台南市長黃偉哲會依法裁罰?還是賴總統的中央團隊要打臉當年賴市長訂定的自治條例呢?

台南市長黃偉哲。(圖/台南市府)
台南市長黃偉哲。(圖/台南市府)

黃揚明表示,中聯毒油案又爆出台糖5月中旬即已知向上游廠商福懋進的粗油原料驗出苯駢芘超標7倍。政壇上現在討論的是,台糖到底有沒有法定通報義務?衛福部、經濟部都說,依《食安法》第7條中規範的是「產品」,因台糖知悉的是「原料」,所以沒有法定通報義務。

黃揚明指出,除了中央的《食安法》外,各縣市政府也訂有相關自治條例,例如台糖總公司所在的台南市政府,就有一條自治法令叫《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2014年毒油風暴後,賴清德連任台南市長,在第二任上任的第一天,也就是2014年12月25日當天,就在臉書發文:「首先就是要制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今天立即於增開的市政會議中提出《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行討論,足見市府團隊沒有因選舉而懈怠,以市民的基本權益保障為施政優先考量。」

黃揚明說,這項自治條例最後於2016年1月29日才正式公告施行,因為賴清德在2015年有200多天不進議會。《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中訂定了業者的通報義務條文,該條例第8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若違反通報義務,第16條規定罰則為:「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黃揚明指出,這2項條文都是賴清德市長任內就這樣訂定的,至今沒有改過。那問題來了,就算衛福部食藥署、經濟部都以《食安法》中通報法定義務僅限「產品」,因此台糖沒有義務,但是台南市的自治條例是針對「食品」,並非「產品」。根據《食安法》第3條明文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總統賴清德。(圖/中天新聞)
總統賴清德。(圖/中天新聞)

黃揚明表示,請問台南市長黃偉哲,現在要依違反自治條例的通報義務裁罰總部位於台南的台糖嗎?就算罰則很輕,最高才6萬元,但是法定通報義務,在這條例中應該是無庸置疑的;還是賴清德總統領導的中央團隊、延續的台南團隊,現在要打臉當年賴市長訂定的自治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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