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役男在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服役期間,於前年12月13日下午進行3000公尺徒手跑步訓練時突然倒地,導致心跳停止,經緊急搶救裝設葉克膜才保住性命,卻從此四肢癱瘓臥床。其父母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2694萬9877元遭拒,提起訴訟後,花蓮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定國賠請求權已超過時效,判決駁回全案。
倒地前未及時搶救成關鍵
根據判決書記載,陳姓役男於民國111年10月間入伍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同年12月13日下午,連隊實施3000公尺徒手跑步訓練,結果不到15分鐘,陳男在經過營區大門時突然倒地。陳男父母指出,營區救護車未配置醫護人員,未能及時施行心肺復甦術(CPR)或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導致陳男到院前已失去心跳。
由於該院具備葉克膜設備卻無葉克膜團隊,軍方被迫緊急跨院協調,再轉院至花蓮慈濟醫院搶救。經過3個月治療後,陳男於民國112年3月轉至三軍總醫院接受高壓氧及復健治療,並於去年6月28日出院。然而,陳男雖然保住性命,卻自此意識障礙、臥床不起,四肢完全癱瘓,須依靠鼻胃管灌食,生活無法自理,經判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並受監護宣告。
國賠請求超時效遭法院駁回
陳男父母於去年12月4日委任律師向陸軍司令部提出國家賠償書面請求,索賠醫藥費、勞動力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2694萬9877元。陸軍司令部於今年3月發函拒絕賠償,主張基本體能訓練前已善盡掌握陳男身體狀況的義務,無故意或過失。
陳男父母隨後於今年9月11日提起訴訟。陸軍司令部在訴訟中主張,原告已罹於2年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法官審理後指出,雖然父母在去年12月提出書面請求,但依法「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他們卻拖延9個月才向法院提告。
法官駁回律師主張
陳男父母的律師曾引用法務部函釋,主張應從收到軍方拒絕賠償書才開始計算時間。但法官表示,法務部函釋無拘束力,且最高法院早有判例,只要提出請求超過30天沒有開始協議就可以提告,根本無需等待軍方的拒絕理由書。
花蓮地方法院最終審理認定,原告未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至此2年國家賠償請求權已消滅,判決駁回陳男父母之訴與假執行聲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