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日前發生24歲張姓男子兩度收到補充兵徵集令,卻都未依期限報到,遭基隆地院認定構成妨害徵集罪。法院認為兩次行為均出於逃避同一兵役義務,近日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指出,張男具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基隆市政府2025年10月通知他於同年11月17日前往基隆火車站集合,再至桃園龍潭凌雲崗接受12天補充兵役。徵集令由張男母親代為收受並轉交,但張男並未依指定時間到場,直到期限過後5天仍未入營。
市府後續再度發出徵集通知,要求張男於今年1月12日前往基隆火車站集合,改至宜蘭金六結營區服役。不過,張男這次依舊沒有現身,逾期5天仍未報到,相關單位因此將案件移送司法偵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張男先後兩次未依徵集令入營,已涉及妨害徵集罪,依法提起公訴。審理期間,檢方認為兩次違法行為應分別處罰,再依規定合併執行。
不過,法院對犯罪行為的認定採取不同見解。法官認為,張男所負擔的是一次補充兵現役義務,雖然先後收到兩份徵集令,也各自沒有依規定報到,但兩次行為的目的均在逃避同一兵役義務,侵害的法益相同,因此屬於同一犯罪行為,不能拆分成兩罪處理。
法院審酌張男明知自己身為役男,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徵集義務,已影響國家兵役徵集及相關管理制度。不過考量他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最終依妨害徵集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並准許易科罰金9萬元。
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