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運產條例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將擴大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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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今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將正式掛牌上路,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將引進國發基金並鼓勵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並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加成減除額度至175%,擴大企業贊助職業運動抵稅金額。

中華職棒在台北大巨蛋大放異彩。(圖/翻攝自統一獅官方粉絲團臉書)
中華職棒在台北大巨蛋大放異彩。(圖/翻攝自統一獅官方粉絲團臉書)

行政院會於5月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6月25日完成初審,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或協調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運動產業發展投資、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之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

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除現行條文原列5款之外,此次修法也新增全民運動一款。三讀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有關全民運動賽事,行政院會通過時新增規範,定義全民運動賽事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得享有稅賦優惠。

為促進運動產業及賽事發展,提高企業對運動業捐贈誘因,三讀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自其當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受贈年限部分,從現行的5年,延長至10年。三讀條文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也將獲得主管機關輔導及獎助。此一條文由民進黨立委蔡其昌於審查會提出並通過。

院會今天也通過審查會通過的2項附帶決議,一為民進黨立委張雅琳等人提案,建請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網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明確規範捐贈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之不同。

另外就全本法案由民進黨立委吳沛憶等人提出的附帶決議,建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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