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手機監控」檢方提抗告!高院震撼裁定出爐

分享: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涉澄清湖大樓購地弊案,上月一審判刑7年8月,檢方聲請對該案被告戴電子腳環等科技監控,辜仲諒被裁定手機監控,檢方提抗告,高院裁定駁回。

辜仲諒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辜仲諒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高院今(12)日發布,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3人5月27日被台北地院裁定手機監控,須自114年5月28日起至9月26日止,隨身攜帶個案手機,於每日上午7時至9時(辜仲諒為每日上午9時至11時),持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檢察官提起抗告,裁定駁回。

裁定理由指出,原審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第1項後段之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罪,於114年5月13日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

合議庭認為,原審審酌上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3人之人身自由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以被告3人雖有羈押原因,然無羈押必要,且被告3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被告辜仲諒於民國99至114年間先後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迭經准許,均有遵期返國,再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及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果,而為上開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