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麗診所涉偷拍,總裁常如山被起訴,移審新北地院不服遭羈押禁見提抗告,稱會面對司法,但羈押使其難與被害人談和解。高院認為和解可由律師或其他主管處理,駁回抗告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常如山主張,本案證人均已完成偵訊,同案被告張元齡等人仍遭羈押禁見,已無勾串共犯、證人可能;監視設備的採購、安裝位置及鏡頭朝向並非由他親自處理,也未曾觀覽監視器畫面。裝設監視器是基於內部管理及保全醫療糾紛事證等需求,屬業界慣例,並非為滿足個人私慾。
常如山並表示,自己長期投入公益,歷經本案後願坦然面對司法,也深知公司內控及法遵機制有缺失,願盡力取得被害人諒解,但遭羈押後難以與被害人協商和解,因此請求撤銷原羈押處分。
高院合議庭認為,常如山是否從事公益與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並無必然關聯;至於和解事宜,也可委由辯護人或愛爾麗集團其他主管處理,難認羈押會影響和解進行。
高院指出,常如山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等罪,屬法定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依起訴內容,本案被害人高達99人,涉無故攝錄影像逾百件,犯罪情節重大,檢方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合議庭表示,常如山雖主張影像未外流,也未曾觀看影像,但相關罪名成立並不以實際觀看或散布影像為要件;至於他是否指示在診間裝設偽裝式監視器,以及裝設目的與涉案程度,仍待本案審理釐清。
高院認為,依目前訴訟進行情形,仍難認常如山已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原審裁定並無違誤,因此13日駁回抗告,羈押確定。
全案源於今年5月,有民眾在愛爾麗診所新北板橋店診間發現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針孔攝影機報警。檢警搜索多家分店,查扣監視設備,認定常如山、愛爾麗集團代表人劉貞華等人自民國108年至114年間,在多家分店診間裝設設備,竊錄顧客更衣及私密畫面。
檢方另查出,案發後常如山、劉貞華及特助張元齡涉嫌指示廠商謝金亨拆除雙北、桃園、台中等分店監視設備滅證。
全案查獲至少7家分店、99名被害人,其中4人未成年,依無故攝錄性影像、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常如山等5人,另依湮滅證據罪起訴謝金亨妻兒。移審新北地院後,法院認定常如山、張元齡及謝金亨仍有串證、滅證之虞,裁定3人羈押禁見3個月。(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