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官員收賄7千萬、性招待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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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17)日表示,前營建署組長張之明涉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7,567萬235元;課長詹加欣接受廠商性招待,雙雙遭檢方起訴,2人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全票通過監委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前營建署官員遭監察院彈劾。(資料圖/中天新聞)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之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之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張之明也已經遭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監察院表示,詹加欣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係之廠商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招待,又接受另名廠商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及政府信譽,經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監察院強調,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兩人身居要職,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飲宴期間討論公務,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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