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未辦理種苗業登記證最高可罰30萬元,有攤商因擔心無證被檢舉而臨時取消市集擺攤,更遭民眾質疑罰得比毒駕還重。對此,農糧署解釋,法規認定核心在於販售品項是否「供繁殖或栽培」使用,若是供食用或觀賞(如鮮花、蔬果)則不需登記。
針對近期農民及社會各界關切「種苗業登記證」申請規範之適用對象,農糧署表示,法規的認定核心在於販售的品項是否「供繁殖或栽培」使用,如果是供食用或觀賞等用途,例如市場販售的蔬菜、水果或是鮮花,不是供繁殖或栽培,就不需要辦理種苗業登記。
農糧署指出,有關「自然人銷售種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之疑問,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條規定,「種苗業者」係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而「種苗」係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另同法第44條第1項明確規範,經營種苗業者必須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種苗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另外,依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規定,種苗業者應為自然人或法人,並需有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如果自然人有涉及種苗繁殖、銷售等應辦理登記之行為,即需辦理種苗業登記。
農糧署表示,申辦種苗業登記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有些地方政府也有提供網路申辦,有需要辦理登記者可以多加利用。
針對各縣市政府執行力度不一的情況,農糧署說,後續將邀集地方政府就實務上的核發登記證及違規情事查處進行釐清,並督導地方統一執法標準,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