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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為使危老建物重建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等類型案件加速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5條之1條條文。
增訂條文明定,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3種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
增訂條文同時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另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增訂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