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員巡邏時遭吸食「喪屍煙彈」的黃男毒駕撞死。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判駕駛18年半。二審今認原審未曉諭爭點,籠統數罪重複評價有違誤,為符國民參審宗旨,撤銷原判發回新北地院。

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新制112年上路以來,本件為首起上訴審發回原審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一審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沒有曉諭辯護人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也看不出國民法官有就爭點進行實質辨析討論與評斷,導致判決結果未就被告、辯護人的重要防禦主張,即加重結果犯的歸責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的適用,在判決裡都沒有理由說明,明顯被告防禦權行使部分,難認已獲得程序上的保障。
高院表示,一審國民法官法庭沒能適切掌握爭點,未能適當回應被告防禦權行使,還以籠統數個罪名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罪,再適用道交條例規定加重其刑,有無過度為量刑評量、是否有正確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或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瞭解,已有疑問。
高院合議庭認為,如果二審職業法官現在逕自改判,在不同論罪科刑基礎下,重新量刑判斷,恐怕引發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並使國民參與審判宗旨無從落實,因此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全案緣於,黃姓男子未領有駕駛執照,在案發前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去年7月13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沿路逆向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紅燈、紅燈右轉等。
去年7月13日凌晨1時26分,黃男途經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時,逆向高速衝撞在該處停等紅燈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車及一輛營業小客車,警備車上的警員黃瑋震送醫後傷重不治。
一審由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年6月底宣判,認定黃男明知施用毒品後不得駕車,卻貪圖方便開車上路,在本案之前有70餘次無照駕駛違規紀錄,漠視證照考驗制度,在本案中更一路無視交通規則,以極不負責任的態度駕駛車輛,犯罪情節重大又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依犯無駕駛執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6月。(中央社)